一审当事人认可的事实,二审可作为依据吗
湖州吴兴律师
2025-04-09
法律分析:
(1)通常在一审中,一方当事人对己不利事实明确承认,即构成“自认”,另一方无需举证证明。在二审时,法院一般会尊重这种自认,将一审当事人认可的事实作为依据。
(2)然而,存在特殊情况。若当事人能提供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自认事实,或者能证明该自认是在受胁迫、重大误解的情况下作出,并且与实际事实不符,二审法院便不会把该自认事实作为定案依据。
提醒:
一审中作出自认要谨慎,若二审想推翻需有充分证据。不同案情对应处理方式有别,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。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通常一审当事人认可的事实二审可作为依据,但存在足以反驳的情况时除外。在法律上,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或书面材料中对己不利事实明确承认,即构成“自认”,另一方无需举证,二审法院一般尊重一审自认。
不过,若出现特殊情况,二审法院不会将一审自认事实作为定案依据。如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自认事实,或者自认是在受胁迫、重大误解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。
为避免不利情况,当事人在一审时应谨慎对待事实认可,确保陈述真实准确。若有足以推翻自认的证据,要在二审及时提交。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结论:
一般情况下一审当事人认可的事实二审可作为依据,但存在足以反驳的情况除外。
法律解析: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相关规定,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或书面材料中对己不利事实明确承认,另一方无需举证。一审中当事人认可的事实属“自认”,二审法院通常尊重,可作为依据。然而,若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能推翻自认事实,或者自认是在受胁迫、重大误解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,二审法院不会将其作为定案依据。法律如此规定是为保障司法公平,既维护诉讼中自认规则的稳定性,又避免因不真实的自认导致错误裁判。若你在诉讼中遇到类似问题,不确定相关事实在二审中的效力,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。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(一)若你是二审中的一方当事人,一审已认可的事实通常会被二审采用,要考虑该事实对你的利弊。若对自己不利且有证据足以推翻,或能证明自认是受胁迫、因重大误解作出且与事实不符,应积极收集证据在二审中提出。
(二)若对方在一审有自认事实,你可在二审主张以此作为依据,但也要警惕对方可能提出的反驳证据。
法律依据: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第三条规定,在诉讼过程中,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,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,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。在证据交换、询问、调查过程中,或者在起诉状、答辩状、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,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,适用前款规定。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1.通常一审当事人认可的事实,二审能作为依据。一方在法庭或书面材料中承认对自己不利的事实,另一方无需举证。一审认可的事实属“自认”,二审法院一般会尊重。
2.但存在例外情况。若有相反证据推翻自认事实,或自认是受胁迫、重大误解且与事实不符,二审法院不会以此定案。所以有反驳情况时,一审认可事实二审不作依据。
(1)通常在一审中,一方当事人对己不利事实明确承认,即构成“自认”,另一方无需举证证明。在二审时,法院一般会尊重这种自认,将一审当事人认可的事实作为依据。
(2)然而,存在特殊情况。若当事人能提供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自认事实,或者能证明该自认是在受胁迫、重大误解的情况下作出,并且与实际事实不符,二审法院便不会把该自认事实作为定案依据。
提醒:
一审中作出自认要谨慎,若二审想推翻需有充分证据。不同案情对应处理方式有别,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。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通常一审当事人认可的事实二审可作为依据,但存在足以反驳的情况时除外。在法律上,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或书面材料中对己不利事实明确承认,即构成“自认”,另一方无需举证,二审法院一般尊重一审自认。
不过,若出现特殊情况,二审法院不会将一审自认事实作为定案依据。如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自认事实,或者自认是在受胁迫、重大误解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。
为避免不利情况,当事人在一审时应谨慎对待事实认可,确保陈述真实准确。若有足以推翻自认的证据,要在二审及时提交。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结论:
一般情况下一审当事人认可的事实二审可作为依据,但存在足以反驳的情况除外。
法律解析: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相关规定,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或书面材料中对己不利事实明确承认,另一方无需举证。一审中当事人认可的事实属“自认”,二审法院通常尊重,可作为依据。然而,若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能推翻自认事实,或者自认是在受胁迫、重大误解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,二审法院不会将其作为定案依据。法律如此规定是为保障司法公平,既维护诉讼中自认规则的稳定性,又避免因不真实的自认导致错误裁判。若你在诉讼中遇到类似问题,不确定相关事实在二审中的效力,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。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(一)若你是二审中的一方当事人,一审已认可的事实通常会被二审采用,要考虑该事实对你的利弊。若对自己不利且有证据足以推翻,或能证明自认是受胁迫、因重大误解作出且与事实不符,应积极收集证据在二审中提出。
(二)若对方在一审有自认事实,你可在二审主张以此作为依据,但也要警惕对方可能提出的反驳证据。
法律依据: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第三条规定,在诉讼过程中,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,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,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。在证据交换、询问、调查过程中,或者在起诉状、答辩状、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,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,适用前款规定。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1.通常一审当事人认可的事实,二审能作为依据。一方在法庭或书面材料中承认对自己不利的事实,另一方无需举证。一审认可的事实属“自认”,二审法院一般会尊重。
2.但存在例外情况。若有相反证据推翻自认事实,或自认是受胁迫、重大误解且与事实不符,二审法院不会以此定案。所以有反驳情况时,一审认可事实二审不作依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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